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出版单位盖章的印刷委托书,并在印刷前报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企业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图书、期刊的,印刷委托书还必须事先报印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委托书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统一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印刷报纸的,必须验证报纸出版许可证;接受出版单位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的增版、增刊的,还必须验证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福建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三部分新闻出版类,第十二条“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是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严重: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7天;较重: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一般: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较轻: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二是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严重: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7天;较重: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较轻: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返回搜狐,查看更多真人官网 九游会AG真人官网 九游会AG